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16:39 字体:[? ? ? ?] 浏览次数:( )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完善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现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6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条 机关各处室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拟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可发布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处室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管理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 机关各处室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每年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6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