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24-0014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4-05-21
解读《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4- 05- 21 16: 31 浏览次数:( )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机关: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89761539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文字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落实“一号改革工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需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是一场系统性的体制变革和制度重塑。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需求,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聚焦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关键点和突破点,制修订《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激发主体活力,推动食品经营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改革精神,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改革精神要求尽快修订《实施细则》。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78号令)先后修订发布,对食品经营许可做了较大调整,包括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为备案理、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简化许可程序、压缩许可办理时限等。另一方面,改革实践亟待转化为制度成果。先后推行“告知承诺制”“最多核一次”“全省通办”“电子证书应用”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电子证书和聚合码应用、“互联网+核查”等增值服务改革,极大提升了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因此,及时制修订《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基础性制度规则,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落实“四个最严”,回应基层监管的需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如何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前提,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现有的许可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需进一步优化,食品连锁经营总部、食品经营管理类企业、食品经营新业态许可条件设定和要求还不明确等。因此,有必要制修订《实施办法》,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的原则

1.一致性原则。与总局《办法》制定原则和业务逻辑保持一致。

2.便利化原则。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和省局助企惠民“十件实事”部署要求,使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更便捷、高效,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办事体验感。

3.集成性原则。以总局《办法》为基础,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制度成果,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性、整体性和规范性。

4.可操作原则。坚持以市场主体和基层监管干部为视角,着力解决基层、企业难点痛点,助力产业健康发展,回应基层呼声期盼,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三、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起草过程

(一)强化组织领导,部署启动修订。2023年9月,省局印发《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浙市监餐〔2023〕16号),成立许可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小组,确定工作重点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二)广泛调研征集,形成文件讨论稿。起草小组广泛深入基层一线、办事窗口和经营主体开展实地走访和调研,并在全省系统内书面征集修订意见建议,10月18日形成《实施办法(讨论稿)》。

(三)多轮研讨统稿,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17日,组织省内食品经营许可、监管、数媒等业务骨干20余名,对讨论稿第八稿进行逐条逐句集中统稿,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多方听取意见,完成意见征求。11月30日,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召开两次座谈交流会,广泛征求省局内部、基层许可、监管部门、餐饮协会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累计收集意见建议55条,合并重复类似意见建议后有效建议49条,其中采纳22条,部分采纳5条,不予采纳22条。

文件吸收采纳了系统条线、利益相关方、企业、社会等多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先后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后予以正式发布。

六、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八章(共六十九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优化简化程序方面

1.减流程。将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批(审核)、决定(发证)三个环节;将告知承诺事项许可流程压缩至:受理(审核)、决定(发证)两个环节。

2.减材料。明确可实现网上核验的信息均不重复提交,并将布局流程图、操作规范等材料模板嵌入系统申请端作为参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

3.减时间。将食品经营许可最长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总局规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的当场发证。

(二)在提供增值化服务方面

1.实施告知承诺制。明确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的新办,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变更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实现“当场发证”。

2.推行“互联网+核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互联网+核查”工作适用范围和方法,以线上视频图片核查代替传统入企勘探,办事时限从最长10个工作日压缩到最快30分钟。

3.推广电子证书应用。在《办法》明确电子许可证法律效力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子证书可自行下载打印,并以下载电子证书代替纸质许可证遗失或破损补办。通过优化电子签章、“云签章”等功能,实现电子证书发放全流程网办。

(三)在细化总局《办法》要求方面

1.主体业态和标注。在《办法》将主体业态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三类基础上,对主体业态进行进一步细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分别细分为六类、九类、八类。

2.经营项目和标注。在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基础上,进一步将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分别细分为两类、六类、三类。对散装熟食销售和冷荤类、冷加工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热加工糕点实行特别标注。

3.报告事项。在《办法》新设或调整报告事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报告具体范围,包括自动售货设备和食品经营管理等业态跨区域经营、食品展销会、网络经营、外设仓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和托幼机构供餐,以及许可后六种发生变化的情形等。

4.许可证标注。按照高风险涵盖低风险原则,进一步明确已取得高风险项目的,可以不标注低风险项目。如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已取得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再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经营者已取得一般餐饮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项目。

5.承包经营要求。在《办法》明确了承包经营者的许可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开办食堂的,应以用餐单位主体作为申请人,按集中用餐单位归类;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必须以用餐单位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承包或委托经营。

6.简单制售。进一步细化简单制售的定义,将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拆封、装盘、调制调味以及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不含非发酵性豆制品)等风险等级较低的加工制售行为,均归为简单制售。

7.主体责任。在《办法》明确将“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作为准入条件基础上,明确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校方和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方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